(2017)粤0983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信宜市瑞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信宜市瑞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804号原告: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92326597),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港口大道3号四楼416房。法定代表人:黎碧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福林,该公司员工,。被告:信宜市瑞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6615347393),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人民路33号。法定代表人:梁恩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信宜市瑞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向原告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2017年4月26日,原告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2017年5月2日,本院依法向原告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此后,原告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谢贤干审判员 黄方强审判员 万彩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