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钢尖物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钢尖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财保4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晓莉,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云台路**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7********。解除保全申请人:孔琳霖,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林园***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7********。被申请人:重庆钢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3号B区*栋***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1853-4。法定代表人:钱勇,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晓莉、孔琳霖与被申请人重庆钢尖物资有限公司解除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裁定,并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送达(2015)渝一中法执保字第31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晓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6号4单元19-1(产权证号为206房地证2010字第06737号)及孔琳霖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43幢3单元2-1(产权证号为206房地证2009字第17101号)、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北路2号20幢1单元1-1(产权证号为206房地证2010字第04197号)、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北路2号1幢负1-209(产权证号为206房地证2011字第16882号)、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20幢1单元(产权证号为206房地证2012字第52574号)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晓君、孔琳霖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晓莉、孔琳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晓莉、孔琳霖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柯 涛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周 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一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