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谢觉群陈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谢觉群,陈仲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8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解放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903714514H。法定代表人龙星霖,行长。委托代理人隋宜径,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婕,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觉群,女,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陈仲华,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被告谢觉群、陈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