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绍美与薄立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美,薄立峰,王文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282号原告:陈绍美。被告:薄立峰。被告:王文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美与被告薄立峰、王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绍美于2017年5月日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绍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4元,减半收取2607元,由原告陈绍美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