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烟台赢泰涂料有限公司与山东誉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赢泰涂料有限公司,山东誉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678号原告:烟台赢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徐家店镇孙家秋口村。法定代表人:姜远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刚,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山东誉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万事达路与汾王路交汇处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得禄,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赢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誉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泰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烟台赢泰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赢泰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4元,减半收取6682元,保全费5000元,由烟台赢泰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顺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东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