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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沈海良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521执540号被拘留人:沈海良。本院在执行胡建刚与沈海良(2017)浙0521执5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沈海良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