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六居民组、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六居民组,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马瑞瑞,杨肖,杨千毅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六居民组。代表人胡贵贤,该居民组组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永玉,该居民委员会主任。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瑞瑞,女,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红,住河南省固始县产业集聚区。系马瑞瑞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肖,女,200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固始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理人杨立(系杨肖父亲),住河南省固始县产业集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千毅,男,201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固始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理人杨宇江,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固始县产业集聚区。系杨千毅父亲。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彬,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六居民组、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马瑞瑞、杨肖、杨千毅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六居民组负责人胡贵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上诉人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永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被上诉人马瑞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红、丁中彬,被上诉人杨肖的法定代理人杨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彬,被上诉人杨千毅的法定代理人杨宇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退回上诉人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六居民组、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姚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