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朱文松与朱文楼、廖小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文松,朱文楼,廖小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文松,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文楼,男,194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小年,女,194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再审申请人朱文松因与被申请人朱文楼、廖小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湘07民终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文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孝明审 判 员 刘祖军代理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