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钮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钮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钮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钮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姚安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19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合计107200元。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执行107200元,已执行20000元,尚余87200元未执行。执行人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财产状况,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刘某某负债较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向申请人释明本案实际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325执38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继续履行(2014)姚民初字19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