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曹丰报与刘玉清、潘淑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丰报,刘玉清,潘淑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565号原告:曹丰报,男,196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全,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清,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潘淑敏,女,43岁,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曹丰报诉被告刘玉清、潘淑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被告刘玉清、潘淑敏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曹丰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丰报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丰报承担。审 判 长 :田玉海审 判 员 :李远锋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