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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胡金山、贺进霞、李宏彦与石建功、辽宁辽河钻探 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山,贺进霞,李宏彦,石建功,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697号原告:胡金山,男,汉族,1976年8月7日生。原告:贺进霞,女,汉族,1968年9月2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山,男,汉族,1976年8月7日生。原告:李宏彦,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山,男,汉族,1976年8月7日生。被告:石建功,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生。被告: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林,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四镇西四居委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志伟,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吴起二中趟湾子。原告胡金山、贺进霞、李宏彦与被告石建功、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胡金山、贺进霞、李宏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山、贺进霞、李宏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金山、贺进霞、李宏彦负担。审判员  马东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