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建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5刑初170号 被告人 身份情况 姓名 周建蓉 出生日期 1980年7月18日 文化程度 初中 民族 汉族 性别 女 身份证号码 职业 无业 户籍所在地 成都市温江区 前科情况 2016年5月18日因设置赌博机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拘留三日。 强制措施 情 况 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公诉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王磊 起诉书文号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第157号 指控事实 2017年2月初以来,被告人周建蓉在其开设于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百桦街58号“茗轩茶坊”内,摆放1台6人座捕鱼机供他人赌博。同月1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博场所查获,现场挡获茶坊另一个老板袁某某和赌客李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周某、李某、李某1等人。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治安科依法认定,上述捕鱼机属赌博机,折合为6台人机数。 另查明,2017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周建蓉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永宁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罪行。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周建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建蓉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建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 (缓刑���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捕鱼机主板一块、钥匙一把予以没收。 上诉权利 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 判 员 胡薇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