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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被执行人余国平非诉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余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02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皂果路。法定代表人廖可元,区长。被执行人余国平,男,汉族。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余国平房屋征收补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因与被执行人余国平已经就履行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常武征补决[2016]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腾空被征收房屋的义务达成协议,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因与被执行人余国平就履行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常武征补决[2016]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腾空被征收房屋的义务达成了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肖志宏审 判 员  毛兴惠审 判 员  曾宪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贺杨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