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景。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景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景与被害人贾某某系多年男女恋爱关系,2016年5月贾某某提出要与刘景分手被刘景拒绝,之后贾某某为躲避被告人刘景的纠缠,更换了住所并断绝了与刘景的所有联系。被告人刘景因此怀恨在心,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被害人住所并怀疑被害人与其他男子恋爱,遂产生了杀害被害人的想法。2016年10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景在兰州市城关区二热附近菜市场内购买刀具并进行打磨,随后前往兰空司令部门口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贾某某及其恋人照片,向卫兵打听贾某某行踪,恰遇贾某某从兰空司令部大门出来,被告人刘景拦住贾某某与其交谈数语之后,持刀欲将贾某某杀害,其持刀在被害人贾某某胸部、颈部、腰部、腿部等多处乱捅,后被贾某某的亲属王薇、李振斌及兰空司令部卫兵制服。被害人贾某某经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血气胸;刀刺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隧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刘景辩称,其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主观目的,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景与被害人贾某某系多年男女关系,2016年5月贾某某提出要与刘景分手被刘景拒绝,之后贾某某为躲避被告人刘景的纠缠,更换了住所并断绝了与刘景的所有联系。被告人刘景因此怀恨在心,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被害人住所并怀疑被害人与其他男子恋爱,遂产生了杀害被害人的想法。2016年10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景在兰州市城关区二热十字附近菜市场内购买刀具并进行打磨,随后前往兰空司令部门口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贾某某及其恋人照片,向卫兵打听贾某某行踪,恰遇贾某某从兰空司令部大门出来,被告人刘景拦住贾某某与其交谈数语之后,持刀欲将贾某某杀害。其持刀在被害人贾某某胸部、颈部、腰部、腿部等多处乱捅,造成九处伤口。后被贾某某的亲属王某甲、李某某及兰空司令部卫兵制服。被害人贾某某经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血气胸;刀刺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贾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贾某某与被告人刘景系男女关系。2015年后半年被害人提出不愿与被告人保持关系,但被告人总是到其租住地进行骚扰。为了躲避被告人,被害人在兰空司令部内租住了一套房屋。对案发经过,被害人陈述:“2016年10月10日,当天是我的生日,我的表妹和她男朋友两人给我打电话要我接他们。之后我就从兰空司令部里面出来走到了司令部南门口,就在门口我见到我表妹和她男朋友的同时,突然有人在我身后将我拽了一下,我一回头就看到拽我的人是刘景。这时刘景就说“你还藏的好呀,藏到了这里面”,“今天是你的生日,我给你准备了一份大礼物”。我就回话说我住哪里跟你有什么关系。结果我刚一回头,刘景就拿着一个什么东西开始在我身上捅,连续在我胸部捅了两下,当时我就倒在了地上,然后刘景就还在我身上乱捅,当时我表妹的男朋友和表妹就开始拉扯刘景,而且我表妹就急忙大喊兰空司令部的卫兵。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李某甲系被害人贾某某表妹的男朋友,案发当天在现场。案发过程为:“2016年10月10日,我和我对象到表姐贾某某住的兰空大院去,去之前我们打了电话,表姐出来接我们。我们走到兰空南门的对面,看见表姐从兰空院内往外走,这时一名男子从后面一把将她推到马路边的护栏边,两人在说什么。我和我对象过来马路在离他们约2、3米的地方站着等她姐过来接我们。一会儿,我一回头见和她姐说话的那名男子拿一把刀在捅她姐,一刀捅在她姐的左前胸,我赶快过去将那名男子抱住了,我对象的表姐就躺在地上了。那名男子挣脱我之后又扑到我对象表姐的身上,往她右腋下捅了一刀,腿上捅了一刀,具体在哪条退我记不清了,我又扑上去将那名男子压住,将双手控制住,我对象将刀踢开,这时过来几名军人协助我将那名男子控制。我们打120将我对象的表姐送往医院救治,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那名男子拿着一把木把的25厘米左右的切肉的刀,详细情况没有看清楚。”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李某乙系兰州军区空军善后办工作人员。2016年10月10日16时40分许,有一陌生男子过来我们单位南门值班室拿着3张照片,其中2张是女性照片,1张是男性照片向我询问,问我是否认识照片中的女子,当时我先没回答,问对方有什么事情,他说照片中的女子是他的老婆,说该女子偷跑出来住在我们单位院内,然后又问了我一遍是否见过该女子,我回答说有印象,眼熟。接着他说他调过监控,见过该女子进出过,说今天6时30分还出去了,我说天太黑不太清楚,我就问他问这些要干什么,他并没有回答,而是一直在门口守候,过了一段时间,照片中的女子就从里面过来了,从该陌生男子的身后出了大门,于是该男子尾随那个女子走了,走到快警戒区外斑马线的时候,他们停下来开始交谈,另外还有一男一女也在旁边,我觉得事情不太对,就从值班室出去往过走,走到较近的地方开始观察,半分钟后我们这班岗的负责人就过来了,我将事情大概告诉了他,过了3分钟左右,发现那边开始厮扯,我们两个以为是普通的打架便过去制止,走到跟前发现有刀,我便迅速回到值班室开始汇报情况,期间发生的事情都没注意看,汇报完后,该陌生男子已被制服。4、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薛某某系兰空司令部机关警卫连士兵。2016年10月10日16时50分许,我在门口检查我们警卫连的哨兵。就在门口检查的时候,我看到我们大门口西侧路边有四个人好像是在说什么,当时是两名男子两名女子。结果不一会儿怎么看到这四人就开始厮扯推搡,因为他们正好在我们大门口,这时我就和我们另外一个战士李某乙前去劝阻。就在我上前劝阻的时候怎么发现对方其中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刀子,我当时看到这名男子好像是捅伤了对方其中一名女子,这时我就赶紧启动我们部队的应急程序,及时通知我们单位的应急分队,同时我就急忙返回拿了一根警棍过去,就在我二次返回进行制止的时候,我就看到这名持刀男子和另外一名男子厮打,随后我和我们另外一名战士就上前将持刀男子摁倒在地,之后我们就通知单位领导,不一会儿就等到民警赶到就将男子带走了。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0日17时许,我步行路过兰空司令部门前时看到有4个人在说话。之后我经过4人大概3、5米的时候,我就听到有人在喊:“杀人了,杀人了”,我当时就回头看,这时我看到有一名男子拽着对方一名女子的头发,同时旁边有一名20多岁的男子在与对方男子厮打,厮打的过程中我看到对方男子所持的一把刀被打落在地上,20多岁的男子已经将对方男子摁倒在地上,同时我看到兰空司令部门前的哨兵就急忙上前进行劝阻,之后将持刀男子用绳子将其双手捆扎。这时我就拨打110报警了。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0日16时50分许,我和我对象李某甲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兰空大院我表姐贾某某的住处,我们过马路往兰空走,见我表姐从兰空出来接我们。我表姐刚出来,我看见一男子从后面将我表姐往外推,将她推到兰空设立的护栏外,两人发生了争执,我和我对象站在不远处等我表姐。我姐与那名男子争了一会儿,突然那名男子拿出刀使劲往我表姐身上捅,我对象就过去制止,结果三人都倒到地上,那名男子还拿刀乱捅,我就用脚踩住刀子,用手将刀夺下踢远了。后来门口的军人过来将那名男子控制,我们就将我表姐送往医院救治。那名男子捅在我表姐左前胸一刀、右腋下一刀、后背一刀、左腿一刀。7、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景捅伤被害人的整个案发过程。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66号兰空司令部南门,现场遗留长27厘米的木质手柄尖刀一把,刀刃上方有绿色油漆和锯齿,门口围栏处有一蓝色布袋,袋内装有2张女子照片和2张男子照片,另现场有血迹。9、扣押清单。证实警方将案发现场提取的刀具依法扣押。1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刘景指认,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66号兰空司令部南门护栏处就是其于2016年10月10日捅伤被害人贾某某的犯罪现场。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李某甲、王某甲、薛某某辨认,被告人刘景系2016年10月10日17时许持刀捅伤他人的男子;经被害人贾某某辨认,被告人刘景系持刀捅伤自己的人。经被告人刘景辨认,3号刀具系其在案发时用来捅伤被害人的刀子,就是其在材料中所述的“木质手柄,刀背部有波浪纹,大概20多厘米长的刀子”。12、被害人贾某某的病历。证实被害人贾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血气胸、刀刺伤。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2016年10月10日外伤史明确,其颈部、肩部、乳房、胸部、左下肢、腰部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损伤后伤者脉搏120次/分,呼吸30次/分,血压在86/23mmHg-85/34mmHg波动,此属失血性休克重度,上述损伤在当时严重威胁伤者生命健康。贾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可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14、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15、被告人刘景的供述。证实我是个已婚的男子,大概在7年前左右我认识了一个叫贾某某的女子,之后我就开始和贾某某保持婚外情。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该女子答应要与我成婚。这个过程持续到2015年我们两人之间就出现了问题,贾某某就开始疏远我,而且提出来要与我分手。我从去年开始就不甘心,就想与贾某某继续保持这种关系,而且在这过程中对方还找人殴打过我。大概到了2016年6月期间我就再也联系不到贾某某了。从2016年9月30日早晨,我就发现有一个50多岁的男子从贾某某住处出来了。从此我就越想越想不通,我就认为贾某某这几年是在欺骗我的感情和钱财,因为我7年时间至少给贾某某花掉了20万元钱。一想起这些我就想不通,一直到了2016年10月6、7日,我就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的二热市场内购买了一把刀子(就是我今天丢弃在案发现场的那把刀子),之后我就想着如果我再在兰空门口见到贾某某和那名50多岁的男子后,我就用我购买的这把刀子将两人全部捅死。今天10月10日正好是贾某某的生日,我就在今天她生日的时候送给她一份“礼物”,然后我就在2016年10月10日16时30分许,拿着我的刀子来到了兰空司令部的南门。我看到贾某某后,我就上前给她说要跟她谈谈,这时我看到贾某某的表妹和她表妹的对象李某甲也从马路对面走了过来。随后我就在贾某某的胳膊上推了一下,并告知对方我们在路边上谈一谈。说着贾某某的态度就相当强硬,并矢口否认与我的任何关系,随后我就又说起了她与那名50多岁的男子是否有恋爱关系,贾某某就说是她什么人是什么关系不需要我管,而且也跟我没关系。当时我看到贾某某的态度后就越来越气,随后我就从手提的布袋内掏出我买的刀子,上前就开始在贾某某的身上捅,当时我没想别的,只想着我要是将贾某某捅死后,我也就自杀了”。捅了几刀后,兰空的卫兵上前就将我摁倒在地上,将我的刀子夺掉了,并将我抓获。我所持的刀子是30厘米木制的把子。当时我持刀捅了贾某某好像是三刀吧,我就想着捅死对方我也就自杀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景无视刑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景故意杀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景辩称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之理由,经查,本案证据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王某甲的证言、视频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刘景曾经所作的供述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刘景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后到达案发现场。在与被害人相遇并发生争执后,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捅伤被害人贾某某身体多个部位,造成被害人伤情达到9处之多,致重度失血性休克,严重危及到被害人的生命健康。且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景在他人阻止的情形下,仍继续持刀捅被害人。由此判定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景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贾某某生命的主观故意,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另由于被告人刘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为维护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赖兴萍代理审判员 王 琼代理审判员 孙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士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