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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孙丰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孙丰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620号原告:刘建华,女,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住莱阳市。被告:孙丰云,男,汉族,67岁,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与被告孙丰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对被告孙丰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怡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