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孙丰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孙丰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620号原告:刘建华,女,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住莱阳市。被告:孙丰云,男,汉族,67岁,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与被告孙丰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对被告孙丰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怡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