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解新花与被执行人解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新花,解学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解新花,女,1971年12月10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解学青,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解新花与被执行人解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4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解学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解学青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