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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金华特时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金华特时泰工贸有限公司,郑业漫,殷林彬,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郑毅鹏,陈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96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街28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34334。法定代表人杨志军。被执行人:金华特时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湖家村,组织机构代码:554010921。法定代表人郑业漫。被执行人郑业漫,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殷林彬,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花都路170号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86288055。法定代表人郑毅鹏。被执行人郑毅鹏,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被执行人陈晓华,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华特时泰工贸有限公司、郑业漫、殷林彬、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郑毅鹏、陈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02民初05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9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53666.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金额。现申请执行人亦确认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39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标彦执行员  林向荣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