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志华、付心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志华,付心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523号原告:石家庄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89号。被告:尹志华,女,汉族,1979年6月13日生,住石家庄市灵寿县。被告:付心宽,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灵寿县。原告石家庄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志华、付心宽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告石家庄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志华、付心宽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原告石家庄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宏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娅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