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司惩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贺德清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德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鄂0324司惩93号之一被拘留人:贺德清,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生,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2017)鄂0324执93号全永金与贺德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贺德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贺德清承认并改正错误,积极履行了义务,现对贺德清提前解除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贺德清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