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38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897397XG。负责人: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中央路1段11号。负责人:陈增才,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1.88元,按比例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