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蔡兆君与被告爱民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兆君,密山市兴凯湖乡爱民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民初1065号原告:蔡兆君,男,1953年11月15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密山市兴凯湖乡爱民村委会(以下简称爱民村)。法定代表人:李云龙,男,村主任。原告蔡兆君与被告爱民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蔡兆君及爱民村主任李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兆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爱民村立即给付借款本息合计6090元;2.要求爱民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7月22日,爱民村向蔡兆君借款3000元,用于村里办公,约定月利率1分,爱民村出具了借据一份,并加盖了公章。经蔡兆君索要,爱民村拒绝偿还,蔡兆君诉至法院,要求爱民村偿还借款本息。爱民村辩称,借款属实,但已经偿还完毕,不同意再次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7月22日,爱民村向蔡兆君借款3000元,用于村里办公,约定月利率1分,爱民村出具了借据一份,并加盖了公章。截止2017年2月22日借款利息为3090元。爱民村提交了证据证实蔡兆君的这笔借款已经偿还给村前领导郑某某。蔡兆君没有收到爱民村偿还的借款。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爱民村偿还的蔡兆君的这笔借款是否由蔡兆君取得。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爱民村向蔡兆君借款,应将借款偿还给蔡兆君,蔡兆君本人否认收到借款,应视为没有偿还,爱民村还应履行偿还义务,不付是无理的。蔡兆君要求爱民村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密山市兴凯湖乡爱民村委会给付原告蔡兆君借款本息60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密山市兴凯湖乡爱民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荆 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