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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有富与杜俊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富,杜俊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510号原告杨有富,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现住博乐市。被告杜俊友,男,汉族,50岁左右,现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富诉被告杜俊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有富与被告杜俊友以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有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有富承担。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