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有富与杜俊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富,杜俊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510号原告杨有富,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现住博乐市。被告杜俊友,男,汉族,50岁左右,现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富诉被告杜俊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有富与被告杜俊友以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有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有富承担。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