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福生与汤学辉、甘春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生,汤学辉,甘春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616号原告:郑福生,男,193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勇,蕲春县赤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学辉,男,1978年9月14日,汉族,住蕲春县。被告:甘春姣,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市府大道*号。主要负责人:李志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福生与被告汤学辉、甘春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卫疆审 判 员 张幼奇人民陪审员 吕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