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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九江赣北宏海商贸有限公司、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赣北宏海商贸有限公司,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九江赣北宏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京九副食批发市场D栋34号。法定代表人:胡海波。被执行人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李强。申请执行人九江赣北宏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本院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6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乐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