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长春新星宇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揣文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新星宇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揣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财保13号申请人:长春新星宇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永新路新星宇后发和源小区第**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丁国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朴一梅,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揣文波,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了长春仲裁委员会委托的申请人长春新星宇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春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保全申请,申请人长春新星宇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揣文波人民币20.309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吉林省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编号为吉汇担诉保字(2017)第C000012号)的形式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金额为20.3095万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新星宇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春仲裁委员会递交保全申请,长春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本院予以裁定,且申请人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故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揣文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09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