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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荔鸿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荔鸿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0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法定代表人:任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大荔鸿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李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荔鸿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6)陕05民终4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大荔鸿鼎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7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荔鸿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初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