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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毛大龙与虞凌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大龙,虞凌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347号原告:毛大龙,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虞凌云,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大龙与被告虞凌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大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大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大龙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