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洪亮、李小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亮,李小妹,张增学,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亮,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文、王海龙,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妹,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文、王海龙,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增学,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哲,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A11-3幢6b号。法定代表人:李云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炳超,男,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刘洪亮、李小妹因与被上诉人张增学、原审第三人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洪亮、李小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0元预予退还。审判长 陆有林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方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攀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