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679号原告孙某1,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即墨市。被告孙某2,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修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林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