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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679号原告孙某1,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即墨市。被告孙某2,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修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林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