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光琪与恩施市源泰名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琪,恩施市源泰名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689号原告:李光琪,男,生于1990年1月1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男,生于1986年12月26日,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恩施市源泰名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琪与被告恩施市源泰名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光琪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李光琪负担。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