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威海大光华国际学校与丛超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大光华国际学校,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大光华国际学校,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黄河路。被执行人丛超,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大光华国际学校与被执行人丛超劳动争议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1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执行费***元、逾期利息***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环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丛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宪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