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闫红与闫满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闫满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946号原告闫红,男,1978年12月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岷县“148”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满堂,男,1969年10月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委托代理人林育虎,岷县清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闫红与被告闫满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红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喜平审 判 员 龚兴君人民陪审员 谈俊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