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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文权、吴振东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权,吴振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73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权,男,1988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进贤县温圳镇兰博湾网吧管理员,家住进贤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振东,男,1992年9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进贤县温圳镇兰博湾网吧管理员,家住进贤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6]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权、吴振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黄自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权、吴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王文权、吴振东在担任进贤县温圳博湾网吧管理员期间,多次放任吸毒人员在网吧吸食毒品。2015年3月9日晚,公安机关在该网吧当场查获吸毒人员王某、万某、朱某1、朱某2、齐某、吴某、揭某等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文权、吴振东。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认为被告人王文权、吴振东在其管理的网吧容留多人吸毒,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判处。两被告人对上述指控基本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王文权、吴振东在担任进贤县温圳博湾网吧管理员期间,放任吸毒人员在网吧吸食毒品。2015年3月9日晚,公安机关在该网吧当场查获吸毒人员王某、万某、朱某1、朱某2、齐某、吴某、揭某等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文权、吴振东。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文权系1988年3月1日生,系成年人,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吴振东系1992年9月5日生,系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2、抓获经过:证实经群众报警,进贤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9日晚上在兰博湾网吧将被告人王文权、吴振东抓获。3、现场检测报告:证实2015年3月10日经进贤县公安局,王某、万某、吴某、齐某、朱某2、朱某1、揭仕国检测尿样呈阳性。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2015年3月10日,王某、万某、吴某、齐某、朱某2、朱某1、揭某因2015年3月9日在兰博湾网吧吸毒,被行政处罚。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6日下午,他和揭某、朱某1、齐某在网吧吸了冰毒,王文权劝阻他们不要吸,说会有人来抓的。6、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9日晚,我一个人在网吧里吸毒,王文权也知道。老板不知道我会吸毒,我也不清楚老板当时在不在场。7、证人揭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9日晚,他被人带来网吧吸毒。他不清楚王文权、吴振东知不知道他在吸毒。8、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9日晚,他第一次吸毒,被带去网吧是因为他知道兰博湾网吧里经常有人在那吸毒。网管王文权、吴振东看到他们在网吧里吸毒就会叮嘱吸毒的人不要在网吧里吸毒,吸毒的人会当面答应,等网管不注意就又吸毒。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9日22时,他和朱某2、齐某吸食了从江某处买来的麻古,吴振东看到后,让他们注意点影响,但他们没有理他。23时许,他又和揭某吸了麻古,吴振东并没有看到。10、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9日他由于好奇而第一次吸食毒品,因为是躲在角落里,王文权、吴振东并不知道。11、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9日,他和揭某、朱某2、王某在网吧里吸毒,王文权看到了没有说什么。1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兰博湾网吧的老板,2015年3月9日20时他离开了网吧,在案发之前他不知道网吧里有人吸毒,王文权、吴振东也没有向他反映过,他俩负责在网吧里管事。吸毒人员一般都是凌晨2点到5点吸,那时他都在睡觉。13、被告人王文权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兰博湾网吧的老板是郑某,他和吴振东是网管,中午12时到凌晨0时由吴振东负责,0点到12点由他负责。2015年3月9日23:30,他来网吧准备接班,我打开电脑玩游戏,大概20分钟后民警就来了,查获到有人在吸毒。就被传唤至派出所,对于是否有人吸毒并不清楚。平时见网吧里有人吸毒,会去劝阻。他和吴振东在网吧负责收银、卖零食、打扫卫生等事宜。他在网吧见过几次有人吸毒,但都是不认识的人。他会劝阻他们不要在网吧里吸,后面来吸毒的人就少了些。14、被告人吴振东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之前有一些人聚集在网吧的角落里,他以为他们在上网。案发前几天,他才发现他们是在网吧里吸毒,他让这些人出去,可是他们不听,还说他管不了这个事,他认为自己只是个负责收钱的网管也就算了。这些吸毒的人他一个都不认识,也不知道具体是哪些人。案发当天,网吧有四、五个人,他认识的就有一个年纪大的男子,一个穿睡衣的年轻男子,还有一个矮矮瘦瘦的男子,他们都被你们带来传唤了。刚开始他在网吧里看见有人吸毒时,会和他们说,你们注意点,会有人来抓的。但是他们都不听他的,他也就没多说什么,因为他自己不吸毒,后来他再看见他们在网吧吸毒他就掉头就走。王文权也知道,他也看到,因为这些人吸毒的壶子就是摆在桌子上的。他没有和网吧老板讲过这个事,也不清楚老板自己知不知道。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权、吴振东作为网管,对其管理的网吧拥有相对的管理、控制权,其在工作期间对在网吧内吸食毒品的人员没有有效阻止或报警,放任他人在网吧内吸食毒品,构成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文权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文权、吴振东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文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一个月零七天。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吴振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一个月零七天。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国东人民陪审员  赵玉红人民陪审员  盛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