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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元喜与彭普生、周岭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元喜,彭普生,周岭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罗元喜,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雁峰区万花园**号***户。被执行人彭普生,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泉湖镇七塘村大屋山组。被执行人周岭阁,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元喜与被执行人彭普生、周岭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彭普生、周岭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阳春元审 判 员  廖小平审 判 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