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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穆建花、王斌等与张守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建花,王斌,王萍,张守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42号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穆建花。系被害人王吉昌之妻。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斌,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府前街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居民。系被害人王吉昌之子。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萍。系被害人王吉昌之女。被执行人:张守旺,孝义市梧桐镇工商所临时工,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穆建花、王斌、王萍与被执行人张守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吕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守旺的银行存款5711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尹玉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