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穆建花、王斌等与张守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建花,王斌,王萍,张守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42号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穆建花。系被害人王吉昌之妻。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斌,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府前街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居民。系被害人王吉昌之子。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萍。系被害人王吉昌之女。被执行人:张守旺,孝义市梧桐镇工商所临时工,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穆建花、王斌、王萍与被执行人张守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吕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守旺的银行存款5711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尹玉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