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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刚与岩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岩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84号申请执行人:杨刚,男,白族,1986年3月31日出生,住普洱市。被执行人:岩甩,男,傣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云南省景洪市人,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刚与被执行人岩甩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6)云280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岩甩向申请执行人杨刚支付24538.6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杨刚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24538.62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岩甩于2017年5月4日履行支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2016)云280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三 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双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