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黄三发与陈文海、王亚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三发,陈文海,王亚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民初722号原告:黄三发,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七生,南靖县靖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海,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亚艺,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黄三发与陈文海、王亚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三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七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海、王亚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三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陈文海、王亚艺履行调解协议归还猪圈、鱼塘租金74800元及归还属于黄三发所有的鱼塘征用养殖水面补偿款24000元,以上共计9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文海、王亚艺承担。庭审中,黄三发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陈文海、王亚艺履行调解协议归还猪圈、鱼塘租金7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文海、王亚艺承担。事实和理由:陈文海、王亚艺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8日黄三发租用陈文海、王亚艺家庭共有的位于草前村旗杆山变压器下的四座猪栏、车库及住房和二口鱼塘及周边土地。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由陈文海签署),约定了租期及租金。2014年6月7日双方对协议书进行了补充。2016年10月,由于政府投资建设圆山大道而征用该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地导致协议书无法履行。陈文海、王亚艺在领取了该土地及相关设施的全部补偿款后却拒绝退还给黄三发相应的未能履行协议的相应期限的租金。靖城镇草前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7年2月12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文海应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十天内退还黄三发已经支付的租金74800元。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到期后,陈文海、王亚艺均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另外,黄三发因养殖水面被征用的补偿款每亩4000元,经征用方的测量共征用养殖水面面积6亩,共补偿24000元,该补偿款被陈文海、王亚艺无法律依据而冒领。陈文海、王亚艺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三发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陈文海与王亚艺于1998年7月3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陈文海与黄三发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等的事实。3、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陈文海与黄三发于2014年6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的事实。4、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陈文海与黄三发于2017年2月12日在草前村村民委员会协调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的事实。陈文海、王亚艺没有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因陈文海、王亚艺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黄三发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3年11月28日,陈文海把家庭承包经营的位于草前村旗杆山变压器下的四座猪栏、车库及住房和二口鱼塘及周边土地转租给黄三发。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每年租金35000元;应扣除10000元作为猪栏老化整改维修费用,在维修期内不算租金,租金从2014年3月1日开始计算;黄三发一次性付给陈文海租金120000元;租期五年(2013年11月28日至2019年3月1日)等。2、2014年6月7日,陈文海与黄三发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黄三发第二次付租金55000元;如租期内遇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因素,所租场地赔偿由黄三发优先所得。如赔偿不足五年场地租金,其余部分由陈文海负责至合同期场地租金。3、2016年10月,由于政府投资建设圆山大道而征用陈文海、黄三发协议约定的租赁地。4、因陈文海拒绝退还给黄三发相应的未能履行协议的相应期限的租金,双方产生纠纷。2017年2月12日,经靖城镇草前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文海应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十天内退还黄三发已经支付的租金74800元。约定退款期限到期后,陈文海没有按照协议约定退还款项。5、陈文海、王亚艺于1998年7月3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陈文海将旗杆山变压器下的四座猪栏、车库及住房和二口鱼塘及周边土地转租给黄三发,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在政府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该土地后,双方就解除合同返还未到期期间租金产生纠纷,经靖城镇草前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黄三发要求陈文海履行调解协议退还租金74800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文海、王亚艺系夫妻关系,陈文海作为家庭承包经营户代表与黄三发签订转租协议和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及于家庭成员。黄三发要求王亚艺承担返还租金的共同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文海、王亚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有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文海、王亚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三发租金7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为1135元,由陈文海、王亚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坤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婵婵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