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2017民终370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9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1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