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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修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金环申请常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环,常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修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环,男。被执行人常争强,男。本院在执行王金环申请执行常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开始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0)修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希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