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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金海与王庆明、李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海,王庆明,李海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265号原告:李金海,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安阳市户。被告:王庆明,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海丽,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阳县。原告李金海与被告王庆明、李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原告李金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海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