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金海与王庆明、李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海,王庆明,李海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265号原告:李金海,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安阳市户。被告:王庆明,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海丽,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阳县。原告李金海与被告王庆明、李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原告李金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海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