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新乡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裴毓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裴毓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501号原告:新乡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98号福兴国际小区。法定代表人:傅建军,董事长。被告:裴毓华,男,汉族,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裴毓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乡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荆亚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