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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南京市江宁区闻宏君防水材料经营部���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闻宏君防水材料经营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68号旭建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范广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闻宏君防水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路622号。经营者:闻宏君,男,1966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闻宏君防水材料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2017)苏0116民初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防水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法院,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南京市××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另,本案当事人虽在2013年10月8日所签的《防水施工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约定违反法律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