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孝根与严成斌、黄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孝根,严成斌,黄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875号原告:朱孝根,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全,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成斌,男,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洪泽县。被告:黄金海,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朱孝根与被告严成斌、黄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审理。原告朱孝根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孝根以双方已友好协商,达成和好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孝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朱孝根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