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陶学在与罗灿、赵亚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学在,罗灿,赵亚南,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翟寨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1136号原告:陶学在,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畅玉倩、赵倩(实习),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灿,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赵亚南,女,成年,汉族,住荥阳市。被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安建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翟寨项目部,住所地荥阳市京城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豫龙镇翟寨社区还建楼翟寨项目部。原告陶学在诉被告罗灿、赵亚南、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翟寨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立案。原告向本案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赵亚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亚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学在撤回对被告赵亚南的起诉。审 判 长 孙先兴人民陪审员 牛伟华人民陪审员 禹建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