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季章、姜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季章,姜永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50号申请人:洪季章,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陈博,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文君街道办凤凰大道***号附*号****号****号。负责人:刘彩霞。被申请人:姜永红,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洪季章与被申请人姜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500000元财产范围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524000元的限额内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在价值500000元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姜永红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韵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