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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鲁保元、刘伍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保元,刘伍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478号之一申请人:鲁保元,男,生于1965年4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伍洋,男,生于1968年8月13日,住中牟县。申请人鲁保元与被申请人刘伍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鲁保元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伍洋在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分别为10×××24和62×××48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担保人鲁保林以其所有的位于中牟县新世纪广场南侧世纪花园1#楼1单元4层东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伍洋开户行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分别为10×××24和62×××48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