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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9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明超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超,郭洪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9执24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超,男性,汉族,生于1994年4月6日,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郭洪杨,男性,汉族,生于1996年3月2日,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陈明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洪杨给付到期案款总计2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洪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洪杨于2017年年底前支付陈明超2000.00元,生于18000.00元分两年付清,即:2018年年底付9000.00元;2019年年底前付9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毅强审判员  张宁恒审判员  王学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兴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