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丁未与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未,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908号原告王丁未,男,195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小平,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定代表人李晴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男,生于1959年8月10日,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黄木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该公司法务。原告王丁未与被告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丁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丁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丁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丁未负担。审判员 赵占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