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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梁转运与毛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转运,毛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4036号原告梁转运,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金磊、刘志峰,二人系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华生,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原告梁转运诉被告毛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梁转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转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转运承担。审判长  付春旺审判员  陈冬冬陪审员  张留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靳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