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梁转运与毛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转运,毛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4036号原告梁转运,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金磊、刘志峰,二人系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华生,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原告梁转运诉被告毛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梁转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转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转运承担。审判长 付春旺审判员 陈冬冬陪审员 张留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靳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