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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春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664号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孵化大楼C区210。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春红,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罗 春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佶��� 百度搜索“”